发布时间:2024-04-03 06:25:38 浏览:108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介绍贿赂 受贿
案号 (2019)鄂0921刑初134号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提供帮助,给犯罪分子闵某(女,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通风报信。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闵某传递案件信息
“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下,闵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发还,且被行政拘留的卖淫女被提前释放。余某1(另案处理)、闵某等人认为左某某有活动能力,便在“广平沐足”案上继续向左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左某某频繁与“广平沐足”案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联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过闵某传递案件相关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与厉运东、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闵某等人在广水金帝宾馆一房间内协商以交罚款不关人的方式来处置“广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1日,“广平沐足”公司股东及涉案人员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闵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听其上网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上网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刘某投案的相关信息。
2、向涉案人员闵某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也是涉案人员,便向闵某出主意,让闵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及其亲属的工作,使其不再检举揭发闵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亲属找到闵某,并向孝昌县公安局检举揭发闵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闵某,致使孝昌县公安局抓捕闵某失败。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被孝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将此信息告知闵某。在明知闵某被上网通缉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闵某见面,并商量为其解决上网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通过微信向闵某告知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广水应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闵某多次联系,商谈处理闵某涉嫌犯罪问题。
2018年闵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闵某不做如实供述。
二、介绍贿赂罪
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介绍余某1向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行贿1×××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闵某一起到广水金帝宾馆,向来广水应山调查“广平沐足”案的厉运东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谈“广平沐足”案的处理方法,并初步达成“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闵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继续商谈如何感谢厉运东,商谈后决定送给厉运东1×××万元。次日上午,余某1将1×××万现金装入一个土黄色手提包中,在金帝宾馆内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带着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回孝昌。当日下午,在孝昌县天福达保安公司的办公室里,以送包为名,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厉运东。后经厉运东清点,土黄色手提包里面有10万元现金。
三、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10.98×××万元
1、索贿现金2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给办案人员打牌为名向余某1索要2万元现金。次日下午,由闵某在孝昌县城区碧云天酒店将2万元现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收受余某1现金10万元
余某1及广平沐足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广平沐足”案要得到较好处理,离不开左某某的帮助,决定给被告人左某某送10万元。201×××年11月19日,余某1准备好10万元现金后,与闵某、吕某(已判刑)一起来到孝昌县明门酒店,由闵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袋送给被告人左某某。
3、索要现金×××万元
201×××年12月23日,闵某被网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帮助闵某解决网上追逃为名,在广水金帝宾馆向闵某索要现金×××万元。
4、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分红名义索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红”款90万元
2013年,原孝昌县公安局二级单位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由县公安局退休干警张某3接手保安公司,张某3委托徐某负责公司组建和公司经营活动。在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体实施。改制期间,2013年×××月28日,县公安局党组会议明确,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经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队任副大队长,负责保安公司监管工作”。公司改制时,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为在职正式干警不准参与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徐某只好答应。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义201×××年度领取“分红”款10万元,2016年度领取“分红”款20万元,2017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2018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
天福达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绍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会计。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红”手续都由余某3经办,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领款手续,先将“分红”款转到余某3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转账给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以解决个人费用之名,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要3.98×××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监管天福达保安公司期间,以解决个人费用为由,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取“好处费”,天福达保安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个人银行卡转账24笔,共计3.9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个人身份信息、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内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左某某辩解称:1、没有与闵某传递信息,只是聊天;2、其不知道手提包里装的是钱,不属介绍贿赂;3、在“广平沐足”案中没有收受贿赂:(1)对索贿2万元,没有此事;(2)对受贿10万元,第二天就退给了闵某;(3)对索贿×××万元,是闵某不退钱给余某1,而向闵某要的钱,包含在退还的10万元中;4、对“分红”款90万,有个人投资行为,不是犯罪;×××、对3.98×××万元,是给的车辆油钱。其辩护人辨称:1、指控左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证据不足,即使该事实能够被认定,也属于受贿罪的要件事实,不能单独作为犯罪评价;2、指控介绍贿赂罪证据不足,即使能够认定,也只能认定10万,且该款已退还,应从宽处理;3、指控左某某索贿2万元证据不足;4、指控左某某受贿10万,其已及时退还,不能认定;×××、指控左某某索贿×××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6、指控左某某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保安公司90万逻辑混乱,不能成立;7、指控左某某索要398×××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部分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提供帮助,给犯罪分子闵某(女,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通风报信。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闵某传递案件信息
“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下,闵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发还,且被行政拘留的卖淫女被提前释放。余某1(另案处理)、闵某等人认为左某某有活动能力,便在“广平沐足”案上继续向左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左某某频繁与“广平沐足”案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联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过闵某传递案件相关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与厉运东、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闵某等人在广水金帝宾馆一房间内协商以交罚款不关人的方式来处置“广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3日,“广平沐足”公司股东及涉案人员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闵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听其上网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上网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刘某投案的相关信息。
2、向涉案人员闵某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也是涉案人员,便向闵某出主意,让闵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及其亲属的工作,使其不再检举揭发闵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亲属找到闵某,并向孝昌县公安局检举揭发闵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闵某,致使孝昌县公安局抓捕闵某失败。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被孝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将此信息告知闵某。在明知闵某被上网通缉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闵某见面,并商量为其解决上网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左某某通过微信向闵某告知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广水应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闵某多次联系,商谈处理闵某涉嫌犯罪问题。
2018年闵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闵某不做如实供述。
二、介绍贿赂事实部分
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介绍余某1向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行贿10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闵某一起到广水金帝宾馆,向来广水应山调查“广平沐足”案的厉运东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谈“广平沐足”案的处理方法,并初步达成“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闵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继续商谈如何感谢厉运东,商谈后决定送给厉运东1×××万元。次日上午,余某1将筹集的现金装入一个土黄色手提包中,在金帝宾馆内将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带着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回孝昌。当日下午,在孝昌县天福达保安公司的办公室里,以送包为名,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厉运东。后经厉运东清点,土黄色手提包里面有10万元现金。
三、受贿事实部分
1、索取现金2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给办案人员打牌为名向余某1索要2万元现金。次日下午,由闵某在孝昌县城区碧云天酒店将2万元现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索取现金×××万元
201×××年12月23日,闵某被网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帮助闵某解决网上追逃为名,在广水金帝宾馆向闵某索要现金×××万元。
3、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红”款90万元。
2013年,原孝昌县公安局二级单位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由县公安局退休干警张某3接手保安公司,张某3委托徐某负责公司组建和公司经营活动。在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体实施。改制期间,2013年×××月28日,县公安局党组会议明确,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经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队任副大队长,负责保安公司监管工作”。公司改制时,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为在职正式干警不准参与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徐某只好答应。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义201×××年度领取“分红”款10万元,2016年度领取“分红”款20万元,2017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2018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
天福达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绍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会计。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红”手续都由余某3经办,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领款手续,先将“分红”款转到余某3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转账给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4、以解决个人费用之名,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要3.98×××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监管天福达保安公司期间,以解决个人费用为由,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取费用,天福达保安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个人银行卡转账20余笔,共计3.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一)证人闵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大悟县“广平沐足”足浴店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我也被带到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二天我们几个人被放了出来,办案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带话给广平沐足的老板过来解决问题。在回大悟的路上,我给我老公李某1打电话说了此事,他说认识孝昌县原县委书记高楚元的司机阳某,让阳某找人把手机和钱包拿出来。一个星期左右,我老公和阳某就去孝昌县公安局将钱包和手机拿了出来,之后李某1又接到公安局电话,让他通知老板将被行政拘留的几个小姐接出来,我就联系老板李某2接人,然后和李某1、陈正一起驾车去孝昌县公安局,刚到公安局,李某1接到他们局里电话要回去开会,李某1就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他,说他叫左大队。下车后,我就联系左大队,在公安局旁边特勤大队办公室和他简单谈了一下小姐的情况。我让陈某2买两条烟,陈某2出去后左大队说这几个小姐要交1万给法制大队,不然不会放人。我就从包里拿了1万给左大队,过了一会过来一位民警,左大队介绍说是广平沐足案的厉大队(后来听说叫厉运东),介绍完后左大队将1万元交给厉大队,之后我们几个就到拘留所门口等小姐出来。这时我接到一个叫余某1的电话(后来知道余某1是老板李某2的舅弟),他说出事后公司老板都回避了,现在委托他办这个事,有什么事直接和他联系,并说他刚到公安局。这样我们见面后闲谈了一会,然后将小姐带回了大悟。
案发后不久,大概是201×××年11月至12月间,孝昌县公安局因广平沐足案到广水关庙派出所调取所有涉案人员信息,左某某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过来了,我就跟余某1说让他安排好。余某1就在广水金帝宾馆开了房,并安排在阳某经营的“故乡老屋”饭店吃晚饭。吃饭后厉大队一行人上十人就到金帝宾馆打麻将,左某某、厉运东、余某1、李某2的老婆余某2和我在另外一个房间谈广平沐足案件的事情。
左某某说孝昌县公安局局长已经递交了辞呈,现在局里的事情都是夏政委在主持,左某某的老婆在县政府上班,跟夏政委关系比较好,还把自己的亲戚安排给他开车,这件案子他可以帮忙打包处理。打包的意思就是交一笔非法所得,我们这批人可以不坐牢。余某1当时觉得可以,说是回去跟股东商量一下。左某某说需要一笔钱作为活动经费,去打点关系。正在这个时候隔壁打麻将的为钱的事吵了起来,有人过来敲门,说要散摊,左某某就让余某1拿2万给他们打牌。余某1拿了2万给左某某,左某某就把钱拿到隔壁房间。过了会又回来继续谈案子的事,厉运东说打包得300万,余某1说股东们躲的躲、藏的藏,现在一时找不到人,目前他手上只有100多万,200万以内可以凑一下,300万太多了,回去后要商量一下,先把活动的经费给他们回去帮忙周旋一下。当天晚上闲聊了一会我们就散了。
第二天早上,左某某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准备回孝昌了,问我们怎么还没有来。我就给余某1打电话,余某1说他在取钱,马上过来。然后我和余某1在金帝宾馆门口碰面,同行的还有余某2,见面时余某1提着一个公文包说钱已经取了,是1×××万。我们三人一起上楼,在一个房间找到左某某后,左某某拿出两扎现金放在桌上,说是昨天打麻将的2万元还给我们,余某2说他们帮了这么大的忙也辛苦了,这2万不要了。正在这时有人敲门,我就把这2万放包里了,余某1就和余某2跟着左某某去了对面房间把公文包装的钱交给左某某,当时厉运东也在场,左某某直接把包某2到车上,他们就回孝昌了。
昨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在宾馆商量活动经费时,厉运东还伸出两个手指头比划了的,左某某在旁边说20万,并且在他们回孝昌几个小时后,左某某打电话问我想不想见阿芳(指隆春芳),我说见不见得着,他说有办法让我见。我听他这样说答应了,后来又收到左某某的短信说“钱”。我到左某某办公室后,左某某就跟厉运东打电话,厉运东过来后,左某某就从他桌上拿出早上余某1给的公文包交给厉运东。我看到这个包和早上一样,鼓鼓的。左某某当时问厉运东现在能不能让我进去见见阿芳,厉运东说见不了,但可以给我带东西进去给她,我就把带来的被子交给厉运东了。我看着厉运东将公文包和被子都拿到一辆越野车的后排座位上。
厉运东走后,我就把上午拿的那2万给左某某,他没有要,让我留下来陪他吃饭,我当时说有事就走了,走到孝昌北大桥时就接到阳某的电话,说我不是那个事,人也走了,钱也带走了,这钱是余某1给左大队的钱,让我立即把钱送回去给左大队,他在碧云天酒店等着。见他这样说,我就又返回孝昌,找到碧云天左某某吃饭的房间,进去的时候看见桌子上坐了好几个人,左某某见我来后就稍微介绍了一下,让我坐下来一起吃饭,我当时也不好推辞,就留下来了。在吃饭的时候,我悄悄将2万元钱放到了左某某上衣的口袋,并拍了一下他说“钱”,他会意地看了一下,意思是知道了,后来吃完饭我就回家了。
这件事后不久,我和余某1、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到孝昌县公安局找左某某和厉运东,我看见那个男人背了一个大包,通过他们的谈话我听说包里有×××0万现金,记不清是为李某2办取保还是不坐牢的事去找他们。见到厉运东和左某某后,余某1就把想法和厉运东讲了,并说×××0万的非法所得已经带来了,只要公安局能答应,×××0万马上上交。结果厉运东向领导汇报后,领导没有答应。晚上我们请左某某、阳某夫妇等几个人在碧云天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左某某去对面的明门大酒店找阳某的岳父谈事情,他走后。我和余某1等三人就谈今天的事,我们感觉情况不太好,商量着还是送点钱给左某某,让他帮忙。余某1打了几个电话,然后用一张卖房子的纸包了10扎共10万现金,用装白酒的纸袋子装着,让我送给左某某,让左某某从中继续帮忙。我就找到阳某的老婆,让她带我去左某某和她父亲聊天的房间,进房间后,我走到他们坐着的沙发后面,把装有10万现金的袋子放在房间的柜子上,并拍了一下左某某的肩膀,指了一下袋子,他看了一下袋子,我就出房间和余某1一起回广水了。
在我被网上追逃后,左某某还跟我老公李某1打电话,说可以拿×××万元去摆平,当时还发了一个叫左某1的账户给我老公,让把钱转过去。李某1觉得我为这个事跑前跑后,还把自己扯进去了,划不来,就没有同意。后来左某某又跟我打电话,说李某1不够意思,事办了就把人忘记了,还说我被追逃的事是隆春芳的侄女要告我,说我和隆春芳是一伙的,所有才要把我上网的。他还说如果愿意花钱,把隆春芳搞出来,我也会没事,并说需要×××万元。我当时见他说的很有把握,就答应了。几天后,左某某跟他老婆到广水娘家送礼,他打电话告诉我他和阳某在广水金帝宾馆,叫我送×××万去。我带着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到了宾馆,我把左某某叫到宾馆后面一个亭子里,说3万行不行,他说不行,我说我包里还有×××000的生活费,一共3.×××万行不行,他还是说不行,说跟别人说好了要×××万的。我没办法,就和我同学张某4打电话,让他带1万来给我,张某4一会就过来给我1万,当时还差×××000,左某某还是不同意,我只好又让张某4去借了×××000过来,凑了×××万给左某某,给钱后我就走了。这×××万送给左某某后,我不知道起了作用没有,开始几次送钱,左某某都跟我打包票说没问题,而且我也是在几个股东之后才被上网追逃的,当时被追逃后,我其实一直在家,没有去哪里,但公安局的人一直没来抓我,期间我还怀孕生了孩子。
以上我参加送钱给左某某和厉运东有五次,一次是交法制科的1万,一次打牌的2万,一次是1×××万,一次是10万,还有一次是最后的×××万,一共33万。
201×××年11月22日,我与我老公李某1的通讯记录“你莫来正在想办法,钱老左说给我”,李某1是向广平沐足的股东要钱,一是股东有我3万元的押金,二是李某1跑关系也用了不少钱。我给李某1发信息时,我与左某某的关系密切,我与左某某在一起时,左某某让我给他生个儿子,还让我与他一起过生日。左某某说给钱是因为要我和他在一起,给他生儿子,这是他为讨好我,对我的承诺。201×××年11月23日,我的尾数为2299的银行卡中存入10万元,是左某某给我的。在给钱的前一天晚上,我与左某某在一起,他说很喜欢我,并说他在花园买了一块地花了几百万,还准备做环保房,说他很有钱,给我10万让我跟着他,做他的情人。我存钱的前一天晚上,我与左某某在明门酒店的一个房间,当时左某某说给我10万元,我坐他的车到县大院最后一排房子,我在楼下等着,他上楼拿了10万元给我,然后给我包了一个车回广水,第二天我就将钱存进银行了。这10万都是百元钞票,用一个塑料袋装着,共10扎,一扎1万。这钱不是我们在明门酒店送给左某某的10万,是左某某给我的钱,他说让我跟着他,让我在孝昌做生意,租房子,还答应给我买房子,他从来没有说这是余某1送的钱。左某某知道余某1是什么样的人,余某1是代表股东跑关系的,我也只是从中跑跑关系,我们给左某某送10万,左某某肯定知道是余某1的钱,他要退钱肯定退给余某1。左某某知道我是代表余某1及股东们送的10万,如果左某某认为是我的钱,既然退给我了,后来他也不会向我要×××万元。
广平沐足案发后,老板为了摆平案子,委托余某1找关系,老板认为左某某可以办事,就继续联系,让我们找左某某帮忙。左某某给我拿了手机和钱包,接着通过他把关押的小姐提前放了出来。在侦查期间,左某某还联系我们认识办案的相关人员,如厉大队等,向我们通报有关的案情及调查的信息,如上网的情况,还有左某某一直在帮助老板操办用200万或是300万、×××00万解决广平沐足案的事。左某某清楚余某1的身份,当时左某某说找一个能代表公司说话的人来谈事,广平沐足公司的股东们就委托余某1找关系,我们经常到左某某办公室找他,余某1也表明过身份。我们与左某某联系一是我与余某1经常到孝昌县公安局找他当面讲案子的事情;二是通过电话联系,有时打电话、有时发短信、微信等;三是左某某有时也在广水应山或是大悟。
201×××年11月6日,厉运东、左某某到大悟,是左某某通知我。201×××年11月9日,厉运东、左某某到广水应山,第二天我们给左某某送了1×××万,帐上说是送给厉运东的1×××万,实际是余某1把钱给了左某某,由左某某把1×××万提走,后来左某某在他的办公室把装钱的包给了厉运东。左某某11月10日上午从应山回来,当天下午我就去了左某某的办公室,是左某某给我打电话,意思是我想不想见一下隆春芳,其实这都是左某某找的一个理由,他叫我到孝昌,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2万元的事。
余某1与左某某等在一起商量过如何处理广平沐足案的事,我记得有一次,左某某叫李某2准备×××0万,左某某带李某2去自首,自首后就可以取保。201×××年11月11日,我与左某某的通讯中,左某某说“不是这样,一、是你太高看我了,我没有这能力,而且我一般不愿说情。二、我对老板们办事很不满意。不但没把我的话听进,反而对我说的事感到怀疑,对我不放心。不过话说转来,这是第一次这样,这大的数字,他也敢接。我很不理解,以前最多也是送烟”。左某某具体对老板或是余某1说了什么我不清楚,但是左某某、厉运东等一直在为案子的事帮忙,先是准备300万打包,后来余某1给厉运东发了一个信息,问200万是否可以解决,但是公司的股东心思不一样,一直没有凑足200万或300万,这个事没有搞成。左某某对老板不满意,一是承诺的300万没有到位,二是对左某某的打点也没有到位。左某某一会儿说可以帮忙摆平,一会儿又提别的要求,余某1才要求股东给左某某送10万元。
201×××年11月12日,我和左某某谈论过案子的事,那段时间我们天天在联系,天天在谈案子的事。201×××年11月13日,左某某与我的通讯记录显示,(闵某):我昨天给你打电话叫莫急着报捕,昨天下午打的电话,今天都网上报捕了。(左某某):没有呀,严格按你的指示办呀。哪来的消息,比办案人还准。(闵某):别人在网上查了的。(左某某):你有我清楚,一个就没上。厉队前十分钟打电话我。当时我问左某某,是刘某的朋友说他上网了,我们还没有,他们不是很信,我就问左某某股东们上网的情况。左某某说的是实情,我们相信左某某有能力办这个事。
201×××年11月23日,我与我老公李某1的通讯记录“左说刘投案自首了,带了×××0(万)的非法所得”、“厉大队在问材料,不知道是保他一个人,还是他那一股”、“左说听厉讲也是找了省里的人打了招呼”,上述信息是左某某告诉我的,刘就是指刘某,刘某到孝昌县公安局自首,左某某就把刘某投案自首的情况告诉我们,意思是让我们做好准备。
201×××年12月21日,当天我给左某某发短信“她外甥女去广水找我男人了”,是当时隆春芳的外甥女到广水找我老公,说要找我谈一下,但其实是准备把我叫过去好让公安局的人来抓我。我跟左某某说了这个事后,左某某说这是他们做的笼子,叫我赶紧走,免得被抓了,当时我听了这个信息就走了。
我上网通缉的事是左某某告诉我的,左某某一直跟我要钱,把我的事情摆平,要×××万元的事也不是一两天了。我被通缉后,左某某再次与我见面,我就是在那一天给了左某某×××万元。
2016年8月21日,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左某某):你以为不是我管,谁还会管?你回忆一下,我是怎么管的,反过来,你们却这样对我,我不想和你们一样,一直到现在就我在说你的事,你以为还有谁在为你们跑。(闵某)反正我只知道我从出事到现在,家里不像家里,有家不能回,动不动就挨打,你说我还有什么意思。(左某某):周厉去广水了。我听我老公李某1说周大队、厉大队到广水应山来过,找过我老公。我被通缉时一直在家中,但没有人找我,有一两次孝昌公安来时,就只是找过我老公李某1。2017年11月19日、23日、24日,12月1日、12月7日,我与左某某通过微信×××次联系,左某某让我与周队联系,解决我的问题。
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因为我的二姐夫李某2是主事的,案发后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为了把案子搞平和,达到尽可能不抓人坐牢,通过罚钱了案的目的,广平沐足公司股东筹了一笔钱用于跑关系,在我二姐夫李某2的要求下,我参与到案件中,主要是管钱和到孝昌县公安局跑关系。在跑关系的过程中,我通过李某1和闵某的介绍,认识了孝昌县公安局的左某某,想通过左某某找到办案的厉运东,把这个案子做小点。
201×××年11月3日,孝昌县公安局将广平沐足案的小姐放了,11月9日,我接到闵某电话,得知左某某及厉运东和办案组一行人要来应山,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股东们(当时刘某、李某2、王某都知道),闵某说安排在阳某的餐馆吃饭,股东们让我先接待,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再接触主办案件的人问问案情。为了搞好接待,我买了一箱白云边20年的酒放在阳某的餐馆,阳某说他店里有烟,还说他请的有公安机关的人作陪,我们这边不便参与,只管结帐就行了。下午我到阳某餐馆,问他有什么需要,阳某说安排好了,都在打牌,阳某说厉大队打牌需要钱,让我搞1万元,我从车上拿了1万给阳某。接着左某某、阳某从二楼下来,阳某提议说到隔壁安排左大队洗个脚,我就和他们去洗脚的地方,之后阳某让我去金帝宾馆开7个房间。
开房后,我就把情况向股东汇报了,为了与办案人员沟通,就安排我及我二姐余某2、王某的老婆晚上去金帝宾馆见面,考虑到闵某与左某某的关系比较好,就让闵某也一起去。当晚20时左右,因为王某老婆没有来,我就与余某2、闵某三个人去了一个房间等左大队、厉大队,我们先是与厉大队了解了一下案情,没有谈实质性的东西,在这个时间段,其他房间的办案人员要烟抽,我为了买烟就出去了,回来时余某2与左大队、厉大队谈得差不多,主要意思是: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这个案子。当时厉大队说尽量协调,不承诺一定办成功。这给股东们留下了余地,随后厉大队就走了。我、余某2、闵某、左某某几个人在房间,接着余某2问左大队怎么安排厉大队,闵某就直接问左某某说“搞几多”,当时左某某考虑了一下说“搞个十几个吧”,确定好送钱的金额我们就走了。
我们在和左大队商谈的过程中,有人到房间敲门,左某某问什么事,回来后左某某对闵某说了什么,闵某对我说他们在打牌,搞2万他们打牌,我就从随身的包中拿了2万给闵某,闵某递给左某某,左某某拿着钱出去了一会,回来后我们又继续谈事情。
第二天早上我就去银行取钱,一共拿了1×××万。到金帝宾馆后,我与闵某商量如何将钱送出去,我将钱装在随身带的土黄色的包里,我们一起将钱送给了左某某,我看见左某某将钱提上了车。这1×××万是送给厉运东的,我们没有直接送钱给厉运东,因为我们与厉运东不是很熟悉,厉运东是主要办案人,我们送钱,他不会收。左某某一直帮我们协调,厉大队到应山来也是左某某给闵某说的,给厉运东1×××万是左某某参与协调的,他们之间说得上话,这个钱由左某某转送给厉运东,厉运东也不会感到不安全。
201×××年底的一天下午,应该是我二姐夫李某2被抓前后,阳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餐馆去,到了后左某某对我说,你的包拿回去,里面的东西还在。随后左某某就和阳某叫辞离开了。我一听说退包,当时心情不好,也没有说什么就提着包离开了。我将包拿回家后,经过清点发现多出1万(实际是8000元),也就是1×××.8万,我联想到厉运东的事,认为是厉运东打牌借的1万也退了,就没有再去向左某某过问。
在我们送给左大队10万的当天或是前一天,左大队给我打电话,他当时很生气,意思是说股东们不相信他,还要他为我们办事,我们有更好的关系就自己办,他和厉运东不管了。我给左某某解释他也不听,我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经过我从闵某处了解到,有人找过夏政委愿意出×××00万解决广平沐足案,我把这事汇报给股东们,股东们清楚王某曾经找过孝昌的大老板,提到用×××00万解决广平沐足一事。他们也感到理亏,股东们也知道再找关系也迈不过厉运东这个槛,左某某与厉运东的关系大家都知道,这个关系不能僵,更不能断,股东们商量给左大队安排10万元,以感谢为由缓解与左某某的关系,就急忙派我和吕某带着闵某找左某某调和关系,就是送10万元钱。当时左某某正在气头上,肯定不会与我们多谈甚至见面,就叫闵某一个人上去给左某某送钱。
这次送钱后,具体时间我不记得,我有一次打电话问左某某广平沐足案子的事,顺便问了一声“小礼物”收到了没有(意思是指送给他的10万),左某某当时说钱已经退给了闵某,并说还把上次打牌的2万也给了闵某。我当时听他这样说,感觉很惊讶,就说闵某没有给我们钱啊,左某某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听左某某这样说,我把这个事及时对股东们反馈了,股东听说后也很吃惊,就让我给闵某打电话,以借的名义委婉的找闵某要这笔钱。我就给闵某打电话,问她手中宽不宽裕,能不能借点钱用一下,她说她手中也没有,我就说上次送给左大队的钱,左大队说他没有收,并且把上次打麻将的2万一起都给你了,闵某当时不承认,说她没有收到左某某的钱,听她这样说,我就没有再说什么。只是按照闵某的原话说给股东了。后来我听说余某2和王某的老婆一起去找闵某要这笔钱,闵某也不承认左某某退钱给她了。期间,我记不清在什么场合问过一次左某某,左某某说钱是闵某给他的,钱只能退给闵某,没有办法退给我们,我们也不好再问左某某。后来这件事因为股东们都被抓,就不了了之了,一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这笔钱到底在谁手里。
编号(11)的凭证“201×××年11月10日,厉队(现金)1×××万,左队(现金)2万元,阳总餐费烟、房费×××600元,到孝昌过路费×××0元,晚李某1大唐科技(宾馆)见陈见房200元”,“厉队(现金)1×××万”就是孝昌公安局厉运东前一天带人到广水办案,第二天早上我给厉运东送了1×××万现金。“左队(现金)2万元”是当晚我们谈事情的时候,闵某提出左队要2万打牌(或是给别人打牌),我当时给了2万。编号(1×××)的凭证“左队、厉队开房7间1×××26元”就是201×××年11月9日在金帝宾馆开的房间,第二天结的帐。“白云边酒20年1件2160元”就是送到阳某餐馆的酒。“左、阳故乡老屋旁边洗脚180元”就是左某某、阳某在旁边洗脚的费用。“厉打牌(借)10000元”就是厉运东在阳某的酒店打牌,阳某说厉运东要钱,我就给了阳某1万元。
201×××年11月8日10时27分,随州广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80000元、201×××年11月10日9时0×××分随州广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100000元,就是我在11月9、10日所用的费用,送左队2万和厉队的1×××万就是从这里面开支的。
我找左某某主要是接触案件的承办人厉运东,厉运东是案件的主办人,在案件的办理上有很大的权限。我们找左某某并与他深入地联系,要求左某某为我们帮忙,并给他送钱,主要还是看到左某某与厉运东的关系不一般。我们找左某某,一是问案情,如进展、发展方向,还有如人员上网的情况等;二是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是把我们的想法告诉厉运东,厉运东的想法也通过左某某转达给我们。有时我直接给左某某打电话问,或是当面问,一些敏感的事还是通过闵某来打听,好多事情左某某没有对我们说,是闵某告诉我们的。我给闵某发信息让她通过左某某查过李某2等人的上网追逃情况,左某某查了的,当时李某2等人都没有上网追逃。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洗脚城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后,我们股东分两批筹了钱用于跑关系。第一批按每个大股东(李某2、王某、刘某)出资30万,共筹了90万,在90万快用完的时候,又让每个大股东筹了1×××万,第二批应该筹了4×××万。
编号(2)的凭证“送厉、左、陈计6万元整,落款人杨某1,201×××年11月10号”,是我写的,杨某1在算帐的时候说这6万都送给了办案人员,这个情况股东们都知道,他让我帮他代写了这张条子。编号(11)的凭证“厉队(现金)金额1×××0000;左队(现金),金额20000,时间201×××年11月10日”,厉队是厉运东,左队是孝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201×××年11月中旬,股东们商议让余某1去找一下孝昌公安的办案人员,给他们安排一些钱帮助疏通关系,叫我陪着余某1一起去,去做个见证。那天晚上我和余某1一起上了车,在车上有个女的,余某1介绍说是闵某。晚上19时许我们到了孝昌明门酒店,闵某和一个姓左的人联系。在车上余某1从他包里拿了一捆钱给我,并说“哥哥,车后面有一个纸袋子,你把钱放在袋子里给闵总”,闵某说,别人看到这些钱不好,叫我用什么东西包着,于是我在车里随便找了一张纸把钱包起来后放进纸袋子交给了闵某,过了一会闵某拿着装钱的纸袋子走进了明门酒店。大约十分钟后闵某就回到了车上,她说“事办完了,我们回去吧”。这次送钱是在算账之后,是用第二次筹的钱送的,在这次送钱之后,李某2被抓,股东们就各自跑路了,所以没有算过帐。这笔钱是余某1和闵某送的,收钱的人肯定是不会还给我的,还没还给余某1或闵某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201×××年大悟广平沐足案发的第二天,我一个广水的朋友李某1给我电话,说大悟的洗脚城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了,他老婆闵某当时在那个店里玩,查封的时候把他老婆的钱包和手机扣走了,另外还带走了十几个小姐,问我能不能找人帮忙把他老婆的钱包、手机和十几个小姐弄出来。当天下午我就和李某1一起到孝昌来找人帮忙。
我找的是孝昌县公安局的左某某,我以前在陡山派出所上班就认识他,加上他爱人和我都是广水人,我们之间来往比较多,个人关系走得也比较近,正好那段时间我在找左某某帮忙跑贷款的事,所以那天就直接找的左某某。
那天下午我给左某某打电话,我们在碧云天酒店见面,李某1对左某某说了广平沐足的事情,左某某说他去帮忙问一下,应该没有问题。之后我们便一起闲谈,准备一起吃晚饭,期间,李某1出去买了6条1916的香烟,吃饭前我还打电话让治安大队的周某过来,但他没有吃饭,说有事就走了,吃完饭后我和李某1就回广水了。这6条烟给了2条左某某、2条厉运东,另外2条给谁了我不记得。之后,我们通过左某某帮忙将李某1老婆的钱包和手机拿了出来,小姐也放出来了。
20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左某某和治安大队的人陆续到了我的餐馆,有沈某、陈某3、杨某2等人,还有厉队长。他们来之后,我安排了一个带麻将机的大包房,让他们打麻将。一会后,左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厉运东要钱,先拿1万给他,当时闵某和余某1在旁边,他们拿了1万,我拿着钱上去给了左某某或厉运东。后来吃饭时,广水公安局的胡所长、张华舟和左某某的三连襟和姨妹也参加了。吃完饭后,他们说不走了,我就带他们到金帝宾馆开了几间房,房间是余某1开的。
打麻将的1万元厉运东退了,具体是怎么还的我记不清。我听他们说是来找广平沐足的股东,中午在下面乡镇派出所吃完饭过来的。余某1、闵某应该是和他们联系好过来的。他们吃饭的费用是第二天余某1结算的。编号(11)凭证“阳总餐费、烟、房费×××600元,时间201×××年11月10日,报销人余某1”就是那天余某1结算的费用,另外余某1还送了一箱20年的白云边酒。
第二天他们就走了,第二天的中午或是下午,左某某跟我打电话,好像很不高兴,意思是在发闵某的牢骚,事情没有办好就走了,说她不够意思,让她回去把事情搞清楚。我就给闵某打电话,说左队长不高兴,事情没有搞清楚就回去,我叫她回去把事情安排好。
201×××年我借别人的钱把贷款还了还想续贷,但我丈人不想将他的房子给我做抵押,我就请左某某帮忙做我丈人的工作。左某某答应让我们到明门酒店见面,我们到酒店后,在门口碰到了余某1和闵某,听他们讲也是有事来找左某某的,还是为之前的广平沐足案一事。后来我和左某某、我丈人、我老婆一起在房间里谈事情,后来谈完事我们就回去了。
201×××年11月,李某1让我找左某某说案子的事情后几天,李某1再次找我,我说我有事,别人在餐馆要钱,不然不送货,李某1让我先过去,钱的事他来办,李某1后来借了我3万元。201×××年12月底的一天,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闵某有点事找我,我就说在金帝宾馆见面。我开好房碰面时,看见左某某手里提了一个公文包,过了一会闵某也来了,她到房间后,左某某问我是不是在李某1手里拿了3万,我说是的,左某某说闵某要用钱,你能不能把3万给她,闵某也跟着左某某说这样的话,闵某还说公司的钱用了一部分,现在事没有搞成,在退他们的钱。我当时一听就感觉他们在做我的笼子,找我要钱,我就说我手里也不方便,没有钱。闵某听我这样说,就说先找她的同学借,然后闵某打她同学电话,一会后她就下去找同学拿钱。她下去一会后又打左某某电话,让左某某下去,左某某就把他的公文包某2着出了房间。一会后,左某某一个人来到房间,说闵某走了,事情解决了。然后左某某和我到了餐馆,一直在等余某1,说是要还余某1的钱。左某某是如何退钱的我不清楚,左某某为还钱的事就来过一次,就是还余某1的钱。
201×××年10月,我要还湖北银行的贷款,当时手上的钱不够,就向左某某借了30万。通过查看银行账户,201×××年9月2×××日,10月1×××日,余某3向我湖北银行转帐3万,向建行账户转帐27万。201×××年10月,我为了还贷款,找左某某在孝昌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借了3万元,当时我在左某某的办公室向他借钱,他直接安排保安公司一个姓余的会计给我的。这3万保安公司的人一直没有人找我要,但左某某对我提了两次还钱的话。
×××、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秋天,其老公阳某为贷款的事情托左某某做其父亲黄某2的工作,在明门酒店门口碰见闵某,后其将闵某带到左某某所在房间,当时闵某提了一个纸袋子,闵某将袋子放在房间后就离开了。
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女婿阳某通过左某某说情让其将自己房屋提供抵押,当时一名操广水口音女子进过房间。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21日,大悟广平沐足涉嫌组织卖淫被孝昌公安查封了,我老婆闵某被关了一晚上,但是包和手机还被扣着,看能不能找人把东西拿出来。我通过阳某认识了左某某,接左某某、厉运东一行人吃饭,我买了6条1916的烟,饭后给了左某某2条、厉运东2条,还有一位姓周的2条。后来左某某说,厉大队说可以把关押的小姐放出来,但要交1万元钱,后来闵某交了1万。闵某垫了1万后,我找李某2和王某要过,他们说等办完事再算账,我也找余某1要过,但他们没有给钱。
201×××年12月2×××日,闵某说左某某在广水送礼,和阳某在金帝宾馆,让她去谈被孝昌公安上网追逃的事。在此之前,闵某被上网后,闵某说左某某要发一个账号我,让我打×××万过去,他有关系把事情摆平,我想到闵某为广平沐足的事跑上跑下,还是被上网了,当时很生气,就说我没有钱,他们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后来我还真收到左某某发过来一个叫左某3的邮政银行账号,并且还发了一个尾数为777的手机号码。闵某出去后没多久,她的同学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闵某让他找我拿钱,我问闵某什么情况,闵某说左某某可以帮忙把事情摆平,但非要×××万,她手里只有3.×××万,让我想办法弄1.×××万。我说手里真的没钱,如果你相信他能把事情摆平,我就去找你妈,看她手里有没有钱。之后我就和张某4一起到我丈母娘家,从她手里拿了1万给张某4。一会后,闵某回来了,我问她情况,她说左某某非要×××万,她还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000元,我听她这样说很气愤,就没有再多问。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底的一天下午,我女婿李某1和一个人向我借钱,说为了闵某的事,后来我拿了1万给他。我没问他拿钱怎么用的。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闵某是我同学。201×××年12月2×××日,闵某让我送她去金帝宾馆,说孝昌公安局办理广平沐足案件的人到了广水,她要筹钱给他。后她让我联系她老公李某1拿钱,后我与李某1找到闵某妈妈拿了1万,我将钱送给闵某后,她说要凑×××万,还不够。她又让我去找人拿了×××000元。我之前跟闵某去过孝昌公安局几次,她说和她一起的妈咪把她供出来了,要给点钱别人帮忙跑关系,她这次凑×××万很急,应该是为了她的案子。我和她去过孝昌几次,当时送她到公安局门口,我没有下车,看到她下车后进了公安局旁边一个二层办公楼,好像是特勤大队,还有一次送她去了一个酒楼,对面有个明门酒店。她见了哪些人我不知道,每次我都在车上等她,没有一起去。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阳某打电话叫我和李某1一起去孝昌县公安局找人帮忙,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到了孝昌,晚上吃饭时阳某介绍了左大队,我听到他们在谈公安局把李某1老婆的包扣了,能不能想办法把包拿出来。几天后,阳某又让我和他去孝昌,说李某1在孝昌,过去后我们一起吃了晚饭,听他们说李某1老婆一起玩的几个女的被孝昌公安局关了,看能不能把人放了。
有次孝昌公安局的周大队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要来广水办案,叫我接待一下,我给他们一行三人开了房,厉大队说他想到广水找几个人,叫我帮忙联系一下,我说我对应山不熟悉。第二天下午我接他们吃了晚饭,之后就没和他们接触了。
11、证人左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左右,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广水来了几个朋友,让我接待下,我就在明门酒店开了一间房,经过介绍认识了李某1和广水公安局一个陈大队,我听见他们在说孝昌公安查处大悟广平沐足店把谁的包和手机扣了,想找左某某把东西拿出来。后来广水那边的人多次来孝昌来找左某某,基本上我都参加了,通过接触我认识了一个叫小闵(李某1的妻子)的和一个姓余的(听说是广平沐足的股东)。他们来找左某某大致就是谈广平沐足案子的事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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