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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3 06:25:39 浏览:144
龙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龙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理由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东方某甲公司,从事财务类工作,没有参与该公司关于会员返利制度的设计以及会员返利计算等核心业务,仅是一般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案例: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北检刑不诉〔2020〕154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本案中,重庆某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重庆某乙公司的运行模式即广东某丙公司的运行模式,重庆某乙公司的组成人员均系向广东某丙公司缴纳相应费用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重庆某乙公司主要负责宣传广东某丙公司的传销模式,吸纳更多人员成为广东某丙公司的会员。
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在重庆某乙公司的担任过临时负责人,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在某丁传销活动中系发起、策划人员;
第二,本案中重庆某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向某某曾担任重庆某乙公司的临时负责人,但对向某某的工作内容仅能笼统证明负责管理重庆某乙公司,未能证实向某某在此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有无实质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职责;
第三,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及函件证实,向某某的会员号“向某某0219”,其所在层级为28层,下线层级有4层,直接下线人数9个,下线总人数19个,其中普通会员15个,铂钻会员4个。从向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所在的层级、发展的人数不能认定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其他关键作用。
案例: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理由
经我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涉案平台及UNN币的法律性质、设立目的、盈利模式等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且也不能排除本案属于“团队计酬”的情况,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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