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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09 06:25:38 浏览:102

一、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不予批准的条件】
1、非工伤人员意外伤害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等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的。
3、工伤职工符合配置辅助器具后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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