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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06:25:41 浏览:233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量刑标准2022
某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5年利润增长,经管理层研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决定公司上市。某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某1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就募股事宜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并连带其他文件报证券管理机构审核。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股票发行,股民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介绍,认购了原始股票,结果开盘后跌破发行价。
因该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且该企业利润自上市后一直下滑。经相关部门调查,某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财务资料造假,在上市前虚报公司利润,误导股民,并且对于资金的用途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计划实施,而是拿去资本市场进行再投资,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利益,累计达到了200万元以上。某海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立案调查,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用于规制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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