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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0 06:25:38 浏览:159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权利,获得被会见权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该条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获得侦查机关许可以外,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然而,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对于“辩护律师为什么要会见?何时会见较为合适?辩护律师如何会见?”等一系列问题都比较茫然,而对
这些问题的认识将直接影响到家属是否聘请律师、何时聘请律师、聘请什么样的律师。限于文章篇幅,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先简单地谈下自己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用的粗浅认识。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啥用?乍一看,这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甚至不能说是一个问题的问题。人被关进去了,家属不能见,除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律师才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然需要聘请律师进看守所会见。至少可以知道为什么被关押?涉嫌什么罪名?情况严重不严重?家里有什么事需要交待?这恐怕是绝大多数家属聘请律师的一个初衷。但是,除了了解这些情况以外,辩护律师会见还有哪
些作用?多数家属未必清楚。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主要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了解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
权益。”笔者认为,如同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一样,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而
要真正做到、做好这一点,首先就是要把案件事实吃透、摸清,烂熟于心,然后再谈法律适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常常会有较大的差距。要弄清楚客观事实,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复、多次会见,才可能真正掌握接近客观事实的
案件事实。以笔者曾经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罪为例:被告人坚称自己被看守所关押前,冬天里被承办警官以反拷、脱光衣服吹冷空调、殴打等方式刑讯逼供,才被迫编造自己杀人的事实。被告人同时供称,其进入看
守所以后就没有挨过打,也未受过其他刑讯逼供措施。笔者阅卷后发现,被告人供述有反复变化的过程,在被看守所关押之前一直是无罪供述,被看守所关押当天做了有罪供述,之后又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被告
人陈述与案件证据材料结合,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时不认罪,未被刑讯逼供时反倒认罪了,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据此,一审期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明显在说谎,刑讯逼供的事实不存在,供述反复是因为被告人怕死抵赖,一审据此判决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二审期间,检察员为了证明承办警官未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从看守
所调取了被告人入所时的体检报告,并传唤承办警察出庭作证,试图证明被告人被关押前身体完好,未被承办警官刑讯逼供,继而推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真实意思表示。然而,笔者在对该份体检报告质证时发现,
承办警官在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4小时之内并未将被告人关押至看守所,而是在对被告人刑事拘留两天后才将被告人关押至看守所,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令人惊奇的是,被告人第一次做的有
罪供述恰恰就在刑事拘留24小时之后,被送至看守所关押之前一天!同时,笔者发现,被告人做有罪供述时未被关押至看守所,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里记载的讯问地点却是看守所,审讯笔录记载的关押地址与实际关
押地址不一致,这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审讯的相关规定。
至此,真相大白了,被告人在一审期间的供述完全符合逻辑,公安机关取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根据上述事实,二审期间,承办警察被笔者问得面红
耳赤、哑口无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笔者认为,之所以能从检方提供的证据为我所用,发现问题,与辩护水平无关,与态度认真、反复会见被告人有关。可见,会见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而
言,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心理咨询,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与世隔绝对一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恐怕常人是难以想象的,即便是一天离开手机,估计大多数人都会失魂落魄。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失去人身自由,与父母
、妻儿、朋友失去联系,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生活节奏瞬间被打乱、尊严丧失等等,这些都是他们必须面对和承受的,精神压力到底有多大?应该只有被关押的人才能体会。
笔者仅以两名被告人的表现为例。其一,一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女性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至涉案单位调查时,在侦查人员眼皮底下试图毁灭证据,被侦查人员发现,结果同级别的员工里只对其采取了刑事
拘留措施,该名女性被告人在被关押的近一年时间里,因为精神压力极大,一直未来例假;其二,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男性被告人,刚来上海两个月不到,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半夜收购一根全新的电线杆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以后,因为高度紧张,两个多月无法排便。至于那些位高权重者,被关押以后,一夜白发的画面,电视里经常出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只有失去自由
的人才能体会自由的真正含义。
这个时候,谁可以为他们解压、舒缓精神压力?除了管教,只有辩护律师了。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心理咨询、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并非辩护律师的义务。但是,从事实层面而言
,一个负责任、成熟的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至少充当了半个心理咨询师的作用。可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提供的不仅仅是法律专业服务,而且提供了心理咨询的服务,不仅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情绪、化解其心理压力,保证其情绪、心态保持稳定,客观上也有利于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亲属架起沟通的桥梁,缓解、疏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情绪,释疑解惑,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以后,除其本人以外,他们的家属无论从生活层面还是精神层面,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未必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小。这个时候,很多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信息不对称、缺乏社会阅历等因素病急乱投医,往往被社会上极少部分不法分子趁机行骗,以搞关系“捞人”为由,骗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钱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瞬间又变成了受害人,更为重要的
是,可能错失了聘请专业辩护律师的最佳时机。关于这类事件,笔者不必举例,相信实践中上当受骗的人不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如何避免人财两空、上当受骗的局面?笔者认为,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非常必要的选择。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的案件信息基本对称,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结果有个基本的预判,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通过辩护人的专业解答,了解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为家属释疑解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通过辩护人的会见沟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知法、懂法,进
而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一个良性的认识,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通过律师会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传递与案件无关的生活信息,满足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生活需求,尽量减少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对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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