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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3 06:25:39 浏览:168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例

案例:严某成、周某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核定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5号

依照《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的大小是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标志,而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严叶成和史建强的交易价格仅为2.1万元,低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48万元。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本案虎肉价值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惟一的例外是当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才能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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