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两种离婚方式的离婚理由和法定情形不同:
1、协议离婚,以双方自愿离婚为法定理由;
2、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理由。
具体的法定情形有: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3、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4、双方当事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6、一方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离婚的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审理离婚纠纷等家事审判案件,应贯彻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离婚纠纷牵扯的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司法实践中要积极运用调解制度,特别是对于离婚的法定理由要在综合考量案件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