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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4 06:25:40 浏览:176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张某辉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2016)黔2630刑初61号)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房间内发生争吵,导致被害人自己骑上窗台,被告人在看到被害人骑上窗台后,被告人的言语是劝其下来,被害人最后坠楼身亡是其自己在窗台上不慎坠落。
本案虽然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从被告人的言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已经预见到被害人骑上窗台的危险性,并予以劝阻,这同时也说明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所以被告人在客观上及主观上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角度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宾馆,且在房间内与其争吵,导致被害人骑上窗台,在此情况下,因先行行为,被告人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而被告人也确实在口头上劝阻了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坠楼后积极救助被害人,显然被告人是有所作为的,所以被告人张某辉的行为也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辉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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