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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8 06:25:38 浏览:172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吴某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对“犯意诱发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4号
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被告人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
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此情况下,本案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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