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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

发布时间:2024-04-18 06:25:39 浏览:209

刑法罪名解析,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你整理的刑法罪名解析,代替考试罪,了解更多刑法罪名解析,请查看刑法罪名大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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