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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等抢劫案例,网络相约预备抢劫

发布时间:2024-04-19 06:25:40 浏览:132

岳某等抢劫案例,网络相约预备抢劫

案例:岳某等抢劫案

案号:(2020)吉0106刑初170号

被告人岳某,男,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峰,男,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生,男,2019年5月8日被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岳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付某峰、戴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长春市,并共同居住在岳某提供的长春市某某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岳某、付某峰、戴某等人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口罩、手套、塑料扎带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内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4月,戴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姚某生来到长春(姚某生也居住在岳某提供的长春市某某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后岳某、付某峰、姚某生、戴某继续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绳子、胶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某某区内将岳某、付某峰、姚某生、戴某抓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而准备工具、安装GPS,对被害人进行跟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在未实施犯罪前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关于其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付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姚某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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