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4-19 06:25:40 浏览:132
岳某等抢劫案例,网络相约预备抢劫
案例:岳某等抢劫案
案号:(2020)吉0106刑初170号
被告人岳某,男,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峰,男,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生,男,2019年5月8日被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岳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付某峰、戴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长春市,并共同居住在岳某提供的长春市某某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岳某、付某峰、戴某等人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口罩、手套、塑料扎带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内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4月,戴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姚某生来到长春(姚某生也居住在岳某提供的长春市某某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后岳某、付某峰、姚某生、戴某继续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绳子、胶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某某区内将岳某、付某峰、姚某生、戴某抓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而准备工具、安装GPS,对被害人进行跟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在未实施犯罪前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付某峰、姚某生关于其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付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姚某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