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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2 06:25:39 浏览:167
盗窃罪案例,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康网络盗窃案
窃取对应被害人现实财物的虚拟财产成立盗窃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被告人在网络中盗窃对应他人现实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属于盗窃行为,在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时,即为犯罪既遂。被告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
盗窃数额为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犯罪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一)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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