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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22 06:25:40 浏览:146

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量刑标准

廖某早年跟着师傅学习了瓦匠手艺,后来越做越大自己开始承包工程,组建的施工队有150名工人。其承建了某开发商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向其结算了工程款。

廖某收到工程款以后,未给施工队的工人们结算劳动报酬,而是躲避到了乡下老家,手机关机,不接工人电话。因人数较多,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找到廖某后,责令其限期给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廖某当面答应的很爽快,一定尽快结算工资。可是过了限期给付的时间,廖某仍然未支付,并且换个地方躲避起来。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廖某抓捕归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采取强制措施。经核算,廖某近4个月拖欠150名工人工资已达300万元。

本案中,廖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七、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在上述案例中,廖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并且已超过立案标准的时间、人数和数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上述案例中廖某的行为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上述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中的廖某,为逃匿采用了手机关机,逃到乡下老家,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后,更是更换了逃匿的地点,不与任何人联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 )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的廖某,并不具有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是其自身为躲避支付劳动报酬而藏匿的行为。廖某不属于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其是在拿到了开发商的结算款项后藏匿起来,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说明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量刑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本网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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