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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4-04-24 06:25:39 浏览:122

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共同犯罪

案例:叶某兵非法持有枪支案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4号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所持有的枪支为管制物品,明知自己缺乏持有枪支的合法条件和资格而持有,同时行为人之间对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非法持有枪支属于继续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着枪支,这种不法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一直于犯罪过程中。

被告人明知枪支属于管制物品,自己和他人均不具有合法持枪资格,但却在他人非法持有枪支期间邀约其携枪帮忙。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使用他人所持枪支的意图,对方亦对此表示同意,二人就非法持有枪支达成合意,形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的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需要说明的是,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只是具体行为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

 “持有”需要具备两个要素: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意思;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该物品具有支配力。

持有从本质上说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控制力,但无需特定物品必须处于行为人的物理力的控制之中。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相分离,根据事实,只要物品实际上由行为人所支配、控制即可构成持有。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对管制物品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时的时间、地点以及管制物品的具体性质、特点、数量、种类等各种客观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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