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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如何确定宣告刑

发布时间:2024-04-24 06:25:39 浏览:152

刑事案件量刑如何确定宣告刑

1、确定宣告刑的规则有哪些

量刑绝不是单纯的数学计算题,需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审查,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首先要分析上述三步设置的起点和比例是否合适,有没有可以调整的空间,如果有调整空间的,审查起点刑的选取及各量刑情节的设定比例是否适当,不适当的予以调整,调整后重新进行计算。

如果调整后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权限幅度内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重新确定拟宣告刑。

对于拟宣告刑,如果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内最低法定刑,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如果坚持在法定最低刑下量刑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于该幅度最高法定刑的,可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上文张三的拟宣告刑为26个月(2年2个月),虽低于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的最低法定刑,但其具有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故仍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2年2个月确定为宣告刑;而王五的拟宣告刑为52个月(4年4个月),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故也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4年4个月确定为宣告刑。

2、确定宣告刑过程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1)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判处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种或刑期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虽然该文件现已被废止,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该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适用性。此外,从刑罚的配置来看,只有允许这样操作,才能保证刑罚适用的连续性。例:张三犯放火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判处该条文没有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管制。

(2)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不可以。

减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本质不同,前者要求处罚,必须给予一定的刑罚,而后者是不处罚,不能判处刑罚。因此,对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当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种时,不能依据减轻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当然,这种情况下,确实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只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能是根据减轻处罚情节所对应的条款。例:张三轻伤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其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根据该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综合案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处罚

可以。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的适用作了修正,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对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不能跨两档量刑,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量刑存在不同看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受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制,因为是否同时并列规定免除处罚可以表明立法机关的不同倾向:没有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而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与之相反,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则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从宽,甚至免除处罚也是正当的。因此,下一格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在《人民司法》上撰文表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18岁前后实施同种罪行是否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

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的,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果不影响的,不应适用。

因为,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时,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离不开未成年时的行为,此时应当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反之,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主要是成年时的行为,不应当再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可以适用而减轻处罚,将导致仅仅18岁之后的行为就单独构成犯罪或跳档次且无法减轻处罚,反而再累加了18岁之前的行为后却可以减轻处罚的矛盾。例:假定盗窃2000元入罪,3万元数额巨大。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1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时又盗窃2万元。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反,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2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又盗窃3万元。这两种情况均不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能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5)是否可以仅根据达成刑事和解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已被2021年新解释废止,但该条内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76号黄静诈骗案中,两级检察机关认为《解释》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解释》只能针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法院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公检法处理原则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范畴。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是否可以仅根据认罪认罚而减轻处罚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刑事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罚,虽然都是从宽,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刑事和解是一种量刑情节,且适用范围有限,而认罪认罚更多的是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允许根据认罪认罚而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将导致刑法设置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系被虚置。因此,两高三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作者:刘华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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