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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06:25:40 浏览:144
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2018)粤1972刑初2160号)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
(一)从夏某某的行为来看
本案的两次冲突均是由卢某1先动手引发,直接导致了冲突的升级,是双方从争执发展为互殴的主要原因。在过程中夏某某也有反击的行为,但是均是徒手打击被害人,且现场有其他人劝阻,结合伤情照片、鉴定意见,夏某某实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情比较轻微。需要说明的是,在被害人第二次攻击夏某某后,夏某某有拿木板想要砸卢,但仅误伤了劝架的万某(轻微伤),并未实际打到卢某1。因此,在不考虑因心脏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夏某某虽有互殴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二)从被害人卢某1的死亡原因来看
死亡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卢某1头部损伤较轻微,不足以致命,其符合在自身存在严重心脏疾病的基础上,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仅从因果关系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件中,可以归责于被告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参与度起码应为主要及以上。但在本案中除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之外,还应当考虑知晓本身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被害人首先挑起矛盾并攻击被告人的情节。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并非是导致被告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从夏某某的主观意图来看
(1)夏某某供述称卢某1是他本人招进厂的,入职时卢的身体状态正常,他并不知道卢身患疾病。本案多名工厂员工也均证实工作时未见卢某1身体有异常。入职体检表也证实卢某1于2018年3月9日入职,离案发仅3天时间。因此,卢某1并未主动告知工厂人员其身患疾病的事实,而其入职时间极短,夏某某关于不知晓被害人疾病情况的说法属实可信。夏某某无法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卢某1因心脏病病发死亡的后果。
(2)夏某某是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其对卢某1进行管理是其职责所在。但被害人卢某1主动挑起事端,夏某某在气愤不过的情况下发起反击继而与卢发生打斗,事发突然且夏系被迫还击,因此夏某某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被害人伤亡的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不是导致卢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也无法预见到自己的反击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死亡。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疾病和行为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夏某某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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