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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27 06:25:40 浏览:127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行为不仅给他人的家庭带来痛苦,也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不光彩的一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基本案情:

张某,女,36岁,系某省某某市某镇人。2020年8月的一天夜晚10时,张某从其娘家驾驶小客车返回自己的家中时,天空正好是下雨天气,能见度不是太好。张某驾车又急于回家,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撞到了一个醉酒路过的行人。实发后,张某从后视镜看到被撞的行人仰面倒地,张某停车回去后看到该人一动不动躺在地上,就喊了几声,扔不见其有回应,以为是死亡了,心里非常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看看周边没有人,也没有监控,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怀着一种侥幸心里驾车逃离了现场。

当夜凌晨,巡警巡逻路过时,发现了躺在地上的受害人,及时拨打120现场救助,经抢救,第二天中午,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属于颅脑损伤死亡,如果当时抢救及时,也许受害人有挽回生命的机会。

由于当天下雨,相关痕迹经过几个小时的雨水冲洗,周边没有发现目击者,几乎没有破案线索。

两个月后,经公安机关查询相关时间段周边的监控,确定张某有涉案嫌疑,期间张某也从媒体中看到了查找受害人尸源及交通肇事者相关信息,但是张某始终没有到公安机关自首。但是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当天晚上肇事逃逸的事实。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法释〔2000〕33号)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实施)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张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其量刑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正义刑事律师网告诫相关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切不可肇事逃逸,应当积极采取报警求助,最大限度保障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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