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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8 06:25:39 浏览:188
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高某标、任某文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黔03刑初12号)
裁判理由
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高某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经查,本案中虽有部分证据反映被告人高某标与任某文当日有过通话及联系,但综合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标明知系毒品而参与任某文共同非法持有该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尚不能做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故该部分指控高某标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对于高某标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高某标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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