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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案无罪裁判案例,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28 06:25:39 浏览:175

盗伐林木案无罪裁判案例,再审案件

案例:吴某建盗伐林木罪再审案

(2017)闽刑再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建利用修建公路征收其家庭位于石苍乡XX村“牛头垅”部分责任山的机会,无证择伐自家林地上林木的事实,但本案被告人吴某建始终否认有私自采伐责任山的林木,侦查机关并未查获涉案林木及去向,虽有部分证人证言所证明,但证人与吴某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或存在证言前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该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认定吴某建实施无证择伐“牛头垅”责任山林木的依据。

原判认定吴某建滥伐林木24.7128立方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均在事隔二年后进行,该山某具有开放性无封闭的特点,无法确定林木是否为同一时期被伐,鉴定范围以人为指认现场四至作为鉴定基础,鉴定内容不具排他性,被伐林木与吴某建之间不具有唯一指向。

同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的制作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建滥伐林木24.7128立方米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吴某建的申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宣告吴某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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