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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30 06:25:41 浏览:184
擅自运用客户信托财产,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确认发行某某006号信托投资项目,募集金额为2亿元。在该项目信托投资协议里,对资金用途、期限及收益条款中列明:“该笔信托项目资金用于A省B市C办公楼盘装修项目,投资期限2年,收益为6.5%每年。若项目提前完成,将提前发放本金及2年的收益。若项目延后到期,则按天支付累加收益,本金及收益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90日。”发行后很快募集齐了2亿资金。信托公司按流程将信托资金注入C办公楼盘装修项目中。
一年半以后,该项目提前完成,资金及利息提前回流到信托公司账户内。廖某向公司申请将资金用于证券业务,本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将信托项目的2亿元本金,汇入某证券公司,约定利润五五分成。恰逢股市连续几天暴跌,大盘指数后期涨幅不明显,到了与某证券公司结算时,半年内2亿本金亏损30%。信托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信托本金及收益。三天后公司从其他项目中抽调资金到某某006号信托投资项目,把其余本金及收益补齐结算给信托客户。
因此,某信托国际公司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廖某等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廖某作为该信托项目的负责人,擅自运用客户信托财产受到刑事处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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