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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06:25:39 浏览:135
沈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例,危害不大不起诉
案例: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
(神检刑不诉〔2018〕1号)
【案情】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述2017年1月份在公司不予提供协助的情况下为了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在某省某市某区某展大道…号某辉图文刻章店支付约35元酬金私刻“某林区某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印章1枚。
2017年1月18日,沈某某持盖有上述印章的《某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审批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某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性提取审批手续,转账提取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人民币31779.54元,后将印章丢弃。
沈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及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某林区某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某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对其伪造该公司印章的行为表示谅解。
【理由】
本院认为,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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