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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06:25:40 浏览:160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廖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鄂宣检刑不诉[2019]22号)
案情
2002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因自己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便借用其兄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2002年11月2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向廖某某发放了身份信息为廖某甲、人像信息为廖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
2008年11月24日,廖某某提供身份信息为廖某甲、人像信息为廖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申领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廖某某发放了身份信息为廖某甲、人像信息为廖某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4年10月24日,因该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满12分,廖某某使用身份信息为廖某甲、人像信息为廖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2014年11月2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廖某某发放了身份信息为廖某甲、人像信息为廖某某准驾车型为B1B2的驾驶证。
获得上述机动车驾驶证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廖某甲共同使用。2017年11月6日、2018年4月12日,廖某某驾驶鄂Q****7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时,廖某某向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6月2日、廖某甲驾驶鄂Q****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时,廖某甲向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1月28日,廖某甲醉酒后驾驶鄂Q****7小轿车被查获,廖某甲向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理由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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