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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3 07:25:33 浏览:125
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例
案例: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下午2时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路疃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实行村组封闭。被告人王某某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杨某及防疫包保人员刘某新等人劝阻,强行闯卡,在受到阻拦后,用拳头推搡、殴打杨某等人,拎防控卡点长凳追打刘某新未遂。该案系杨某报警案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点强行闯卡,遭到劝阻后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安徽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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