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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4 06:25:40 浏览:169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裁判案例

案例:宋某友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4)松刑终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

综上证据,被告人宋某友以牟利为目的将未经灭活的毒品型大麻种子卖与张某甲,数量较大,获取种子款,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被告人宋某友代表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与张某甲签订大麻种植合同,并出售种子,虽系职务行为,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友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被告人宋某友仅卖种子未参与实际种植,缺少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宋某友辩护人的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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