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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06:25:37 浏览:53
案件概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2]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柯某通过陌陌认识,双方加了微信后,徐某某虚构能够帮柯某化解倒霉事等事实,骗取在佛山市南海区的柯某多次转账给其人民币共15872.76元,后徐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返还人民币共12734元,共骗取柯某人民币3138.76元至今不能归还,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等花光。
2021年8月16日,被害人陈某在南海区里水镇甘蕉用手机玩陌陌直播时添加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同月18日至同年9月18日期间,徐某某虚构陈某会有灾难可帮其化解、帮陈某挡灾后导致其生病需医药费等事实,骗取陈某多次转账给其人民币共34853.88元,后徐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返还人民币共980.65元,共骗取陈某人民币33873.23元至今不能归还,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等花光。同年9月26日,徐某某在南海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柯某人民币3138.76元、陈某人民币3387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伟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翊
书记员关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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