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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06:25:40 浏览:143
计算机犯罪案例,利用黑客技术控制傀儡机攻击计算机服务器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发布单位:《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总第635期)
审判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1年7月21日
案号:(2011)徐刑初字第287号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代理运营了一款网络游戏《劲舞团》。向×为炫耀其游戏技术,采用DoS攻击方式(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该游戏服务器,致使网络中断,其他玩家掉线,从而其抢先登录第100号房间,并以此获得其他玩家的羡慕、崇拜。2010年1月至8月,向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55台他计算机作为傀儡机,对该游戏的服务器发动DDoS攻击,使服务器网络带宽占用,网络通信被堵塞,导致被攻击的服务器网络中断、玩家掉线,造成科技司经济受损,玩家满意度下降,品牌价值降低,公司形象受到了影响。
向×同时还注册了黑客网站并在网页上发布“出售傀儡机、DDoS攻击、黑客培训”等信息,公开提供攻击该游戏服务器的收费服务。经鉴定,在向×用55台傀儡机攻击游戏服务器期间,科技公司的5个机房受攻击瘫痪379小时,并因此导致直接损失服务器租赁费约13万元。
公诉机关以向×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向×的辩护人辩称: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其犯罪目的仅系为了炫耀游戏技术,主观恶意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向×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向×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控制傀儡机对目标服务器进行攻击,造成了被害单位经济受损,品牌价值下降。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出于炫耀网络技术,犯罪动机较单纯,且囿于目前有限的侦查手段及取证能力,对于其破坏目标服务器的行为因无法计算准确的损失金额而难以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结果要件,故对其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重点提示】
计算机犯罪案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问题始终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认定出于炫耀网络技术的目的,通过黑客技术控制傀儡机攻击游戏服务器,造成受害方机房或终端服务器瘫痪的行为构成何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非法控制计算机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前者指的是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指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实务中,区分两罪应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刑法》的立法原意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首先,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来讲,前者侵犯的法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和控制性;后者侵犯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其次,从立法原意的角度来看,《刑法》设置前者的目的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占用人、控制人的使用权或控制权;设置后者的目的在于保护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最后,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前者多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则多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硬件、数据、功能进行直接破坏,导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
(2)控制傀儡机攻击游戏服务器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20台以上的计算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前所述,对于两罪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还是破坏。而对于控制傀儡机攻击游戏服务器用于炫耀网络技术并造成服务器瘫痪的行为进行定性,一是,行为人主观在于使用傀儡机控制计算机系统,而不存在对傀儡机本身进行破坏的目的;二是,经行为人控制后,傀儡机本身并未受到损害,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被破坏的计算机的功能应当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对于前述行为应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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