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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例,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5-08 06:25:40 浏览:110

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例,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案例: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

(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本市武昌区某路某号的武汉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挂靠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承接业务。为方便工作及顺利投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使用其私刻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签订、制作了某银行某楼室内装饰设计项目、某学院某医院“PET-MR”机房改造设计工程项目、湖北省某医院某医院大楼室内装饰装修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附件及“荆门市某院某区室内和幕墙精装修二次设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等合同。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合同上所加盖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印影均系伪造。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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