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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8 06:25:40 浏览:122
脱逃罪的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对于脱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理论上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脱离监管场所为标准;有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有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达到脱离羁押、关押的程度为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应以是否脱离羁押场所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实施逃脱行为的人其主观目的在于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逃离被监管的状态,在监管场所内,行为人肯定处于监管人员的控制之下,因此,以是否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为判断犯罪既遂的形态较为恰当。对于行为人虽逃出关押场所,但未逃出监管人员的控制,例如始终处于被追逃、抓捕过程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界定脱逃罪的既遂未遂形态:
逃出了监管场所但未逃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其目的未得逞,所以不能认定为既遂。摆脱了监管人员的控制,但没有逃出监管场所,从实质上讲,行为人仍然未获得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既遂。行为人既逃离了监管人员的控制,也逃出了监管场所,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已非法获得了人身自由,即使以后仍被抓获,犯罪也已既遂。在特定情况下,如押解途中行为人脱逃,判断既、未遂标准仍然是看其是否逃离监管场所(此时表现为囚车或押解人指定范围等),并摆脱了监管人员控制(如逃出监管人视线之外或当时人多车多不易发现)。
来源:【刘方 单民 沈宏伟《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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