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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6:25:40 浏览:179
强制医疗案例,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6号】马某强制医疗案—
【裁判理由】
1、对涉案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比较概括,即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其特征可归纳为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我们认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保障精神病人及代理人与其他相关方通过诉讼充分表达意见,应当适当放宽行为暴力性和后果严重性的判断标准,以充分将此类案件纳入诉讼中予以审查。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些罪名涉及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等罪名涉及的行为,只要属于暴力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都可认定为暴力行为。
2、强制医疗不是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惩戒和制裁,而是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给予必要的治疗,使其尽快解除痛苦,恢复健康,同时避免继续危害社会。实践中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来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判断涉案的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包括病理和经验两个层面。病理层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的病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正在继续发病甚至病情正在恶化,导致其实施暴力行为的病理基础仍然存在甚至出现 增强的趋势。经验层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频繁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案发后实施了新的暴力行为,根据经验常识判断其具有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补充询问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审查,开庭时,应当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亲自观察、询问涉案精神病人。家属的管控能力包括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有无家属,家属有无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的意愿及条件。本案中,鉴定意见提出马某还处于疾病发作期 , 精神症状明显存在,幻觉、妄想突出,建议进行专科监护治疗,严防意外发生。上述情况证实马某实施暴力行为的病理基础仍然存在,结合其此前多次无故伤害同村村民,还有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加之其父母均系农民,缺乏适当的管制条件,同意对马某实施强制医疗,故本案符合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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