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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8:25:33 浏览:106
贩卖毒品案例,将管制的精神类药物卖给吸毒人员
案例:江某坤贩卖毒品案
((2020)吉0702刑初84号)
简要案情
2019年9月8日、9月10日,被告人江某坤在宁江区某小区其开设的某药店内,先后两次将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类药品泰勒宁共计20片(每片含氨酚羟考酮5㎎,合计0.1克)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李某(二人已治安拘留),获赃款人民币240元。毒品被赵某、李某注射使用。公安机关现场搜查后扣押尚未出售的泰勒宁118片(含氨酚羟考酮合计0.59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材中羟考酮含量为1.0%。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坤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毒品仍予贩卖,作案2起,毒品合计0.6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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