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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例,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5-10 06:25:38 浏览:176

抢劫案例,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谷某成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相同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1号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并非规定只要转化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认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不能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认定转化抢劫形态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所盗窃的财物被当场起获并已发还,其并未实际劫取到财物;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情形,不符合抢劫罪既遂的特征,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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