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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1 06:25:40 浏览:117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吸毒工具和毒品检测结果和毒品样本,容留他人吸食的不能确定为是毒品或什么毒品,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95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是对于黄某某一方而言,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黎某甲联系吸毒场所时在黎某乙与黄某某之间起到了居中联络的作用,不能证明黎某甲是否受黄某某的雇请或者是与黄某某事前有共谋,为黄某某有偿容留他人吸毒提供帮助,无法确定黎某甲与黄某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意思联络;
二是对于黎某乙一方而言,黎某甲作为吸毒的积极参与者帮助黎某乙联系了吸毒场所,但黎某甲并非真正的出资方包场提供吸毒场所,也没有出资提供毒品,无法确定黎某甲的行为是否与黎某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故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材料中,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其与吸毒人员邓某某系情人关系,邓某某会给她生活费,并给她钱交房租;邓某某否认其与刘某某的关系,但承认其每月会给刘某某费用;因无法查实刘某某与邓某某的关系,故认定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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