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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06:25:34 浏览:96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每份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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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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