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没支付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这个最短期限是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往往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限制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小王只是公司的业务员,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没有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实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主体。
2、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所以,该公司约定永远不可以从事同类行业的做法明显不合理,该约定是无效的。
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1)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公司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金额,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额。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4、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便于违约条款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