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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06:25:36 浏览:9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2:修订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令第151号公布 2023年1月12日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 篇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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