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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06:25:35 浏览:98
正义网扬州3月28日电(通讯员高云 张玲)男子偷狗未成,为何构成了抢劫罪?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受到严惩。
2022年7月,陈某骑摩托车看到路旁有一条大黄狗,想把它偷走,便用带有毒针的弓弩射向大黄狗。大黄狗倒地后,陈某用黑色的塑料袋把它装起来,放到摩托车踏板上,之后继续前行,寻找下一个猎物。
在陈某下车观察时,突然听到一声呵斥:“你是不是偷我家狗了?”
原来,那条大黄狗的主人聂某就在不远处看到了陈某偷狗过程,于是急忙骑电动车赶来。
聂某追上陈某后,立即下车抓住陈某摩托车的后视镜,同时看到了摩托车踏板上他家的大黄狗。聂某表示会报警,让陈某不要走,随后,去拿陈某的摩托车钥匙,防止陈某逃走。
听到要报警,陈某慌了,急忙用双手去抓、拧聂某的手臂,跟他抢夺摩托车钥匙。陈某抓起弓弩朝聂某的右手上砸去,聂某用左手去挡,弓弩便砸在了聂某的左手小臂上,再碰到聂某左大腿外侧,导致左大腿外侧有块拳头大小的瘀青。
这时,身边有村民经过,陈某害怕有人报警,挣开聂某的控制,弃车而逃。后经鉴定,聂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该案移送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因陈某未取得任何财物,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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