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5-16 06:25:41 浏览:155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恶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2、人数众多;
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涉恶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本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你整理的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恶犯罪的罪名有哪些,本网专题辩护栏目学习职务渎职犯罪,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基础知识,掌握涉黑及毒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了解更多专题辩护及相关刑法罪名内容,请查看涉黑辩护专栏。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