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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人诈骗案例, 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作案

发布时间:2024-05-19 06:25:39 浏览:112

高某等人诈骗案例, 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作案

案例:高某林、董某志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林、董某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自己的名义分别成立四家公司,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其中高某林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55万余元,董某志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1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林、董某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以自己名义成立的公司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以诈骗犯罪共犯论处。鉴于二名被告人系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林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董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二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犯罪分子为顺利转移赃款,通过黑色渠道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资料等“四件套”以及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八件套”。而一些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以个人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这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打击的重点,依法应予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出售个人信息,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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