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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9 06:25:40 浏览:156
庄某某非法狩猎案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例:绍兴市上虞区庄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庄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套(禁用工具)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经鉴定,该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另查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2月1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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