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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06:25:34 浏览:101
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是依申请,行政机关不会依职权主动召开。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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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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