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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

发布时间:2024-05-20 06:25:40 浏览:160

罗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

案例: 罗某君、瞿某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5号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验证码/出售

裁判要点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某君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某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某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某君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某君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某珍和谢某、黄某、贺某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某君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某珍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罗某君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某君、瞿某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某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某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瞿某珍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某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君、瞿某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告人瞿某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罗某君、瞿某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某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罗某君辩护人提出罗某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经查,罗某君不仅纠集瞿某珍等人“拉新”,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罗某君辩护人提出对罗某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某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罗某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某珍辩护人提出瞿某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某珍提供了罗某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君、瞿某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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