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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06:25:40 浏览:151
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例: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殖的泥鳅,将5张捕鸟网架设在自己位于双田镇横路村“文山坞”山场山脚下的龙虾、泥鳅养殖场。2019年5月15 日,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某的举报,在现场发现有22只鸟类野生动物被捕猎。经鉴定,被捕猎的22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黄爪隼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20只鸟类野生动物无法鉴定物种及保护级别。经补充鉴定,黄爪隼价值人民币15000元,白胸翡翠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说明其在横路村“文山坞”山脚下安置捕鸟网捕鸟一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叶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000元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在鱼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爪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案例来源:江西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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