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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3 06:25:42 浏览:22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6. 以虚构租赁关系提起执行异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单位浙江某欣公司,被告人黄某平,孙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当事人采取拒不腾退厂房、捏造虚假租赁协议提出执行异议等多种方式阻碍执行。执行法官从诉讼主体、证据三性、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最终揭开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面纱,还原事实真相,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引导被执行人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主动履行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与裁判

2019年4月,宁波某欣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的一处工业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后由案外人竞得。为不履行确权裁定,2019年5月,关联公司浙江某欣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法院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拍卖。若执行异议成立,执行工作将面临难以交付厂房及撤销拍卖的双重风险。

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提供了经公证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发票、设备买卖协议等证据,但并未提供支付租金的相关凭据。据法官调查,被告人黄某平曾明确表示厂房由宁波某欣公司在使用,并未出租。且在现场查封公告及拍卖预告张贴后拍卖成交之前,并无案外人提出异议。本案当事人表述前后矛盾、提出异议时间蹊跷、缺失关键证据及两家公司存在关联,这些问题均引起了法官对虚假诉讼的怀疑。因异议人浙江某欣公司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浙江某欣公司又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2019年6月,法院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该房地产的各使用人限期迁出上述房地产。因浙江某欣公司拒不腾退,且法定代表人孙某波态度蛮横,故法院对孙某波司法拘留15日。后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以及实地走访,法院查实浙江某欣公司并未支付租金,故以虚假诉讼为由对孙某波再次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租赁协议是浙江某欣公司及宁波某欣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平为保全公司资产,在案发前签订的虚假租赁协议。黄某平不甘公司资产被拍卖,为掩盖公司资产在查封期间另行出租的事实,阻碍法院交付厂房,因此伙同孙某波,以浙江某欣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直至2019年12月,上述房地产才最终腾空交付给买受人。

2020年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欣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评述

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的职业敏感性,坚持规范执行,严格落实现场查封、张贴拍卖预告、前期调查等措施,最终有力揭开了虚假诉讼行为的面纱。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要注意对照当事人前后表述,在提出异议时间、关键证据的固定及证据关联性等方面加大审查力度。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执行复议不停止执行等法律规定,以强制腾退、拘留、移送拒执犯罪等强制执行手段促使当事人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能动司法,加大主动依职权调查的力度,一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线索,要果断亮剑,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努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营造风清气朗的诉讼环境。

(慈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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