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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检刑诉〔2022〕246号 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4-05-25 06:25:40 浏览:137

宁检刑诉〔2022〕246号 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

起 诉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宁检刑诉〔2022〕24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0********,壮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住广西南宁市某某区东某某路某某村某某号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2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黎某某得知被害人黄某某欲购买地皮,隐瞒其未取得土地属主潘某某授权委托的事实,于2019年12月23日将潘某某名下位于宁明县某某小区土地代码为451422200101********的地皮出售给黄某某,骗取黄某某地皮款共计8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钱。2020年10月份,黄某某从他人处得知黎某某为人不靠谱,不想继续购买该地皮,并要求黎某某退还80000元,但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黄某某于是报警求助。

案发后,黎某某退还80000元给黄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土地购买协议复印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权证、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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