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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5 06:25:40 浏览:84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仅需返还骗取的待遇,还将被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据此,医疗机构通过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额为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是解除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四是吊销执业资格。我国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参与骗保的医师,应当吊销其执业资格。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该条主要是针对《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也没有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概念,不适用《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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