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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例,患者家属不满医院赔偿聚众闹事

发布时间:2024-05-26 06:25:41 浏览:174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例,患者家属不满医院赔偿聚众闹事

1.患者家属不满医院赔偿聚众闹事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贺×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九起涉医违法罪典型案例(2015年6月24日)

审判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4月29日

案号:(2014)黔东刑终字第122号

【基本案情】

贺×谋系贺×勇的弟弟。2013年11月,贺×勇因病在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由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贺×谋与其亲属主观上判断责任归属人民医院要求赔偿160元未果。次日,贺×谋带领其亲属等一百多人聚集于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及附近,并将贺×勇的尸体停放在大厅内。贺×谋还为聚集的人员安排在医院堂就餐。在相关部门人员的劝阻下仍不撤离,严重扰乱了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

公诉机关以贺×谋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贺×谋不服,以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贺×谋犯聚众扰乱公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对于患者家属不满医院赔偿而在医院聚众闹事的行为定性问题,医院作为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的场所,属于聚众扰乱共场所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行为人聚众闹事的目的在于要求赔偿,主出于故意,且其聚众闹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刑侦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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