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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例,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毒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4-05-26 06:25:42 浏览:126

毒品犯罪案例,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毒品犯罪

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无业。2012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广东省广州市某快递公司,化名李波将一个纸盒寄往山东省烟台市。刘某离开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该快递件可疑,遂报警。公安人员当日从上述纸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约600克。

2014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山东省招远市的孟某霖(已另案判刑)商定,以每克35 元的价格卖给孟某霖甲基苯丙胺2 000克。孟某霖向刘某提供的账户汇款6万余元后,刘某从广州市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快递给孟某霖。同月25日,孟某霖到招远市某快递公司收取上述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包裹内的甲基苯丙胺2 000余克。

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山东省胶州市的陈某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宇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粒。同月23日,刘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装有毒品的包裹从广州市寄给陈某宇。同月26日,陈某宇的妻子领取上述包裹后带回家中交给陈某宇。同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刘某租住处楼下将刘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 1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0余克;在番禺区刘某的另一租住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2.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多次以快递方式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仅一年多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刘某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毒品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新动向,物流配送的便捷性又加速了毒品从毒源地向其他省份扩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和物流配送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商定毒品交易,以快递方式寄送毒品,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刘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联系商定毒品交易,再将毒品快递给对方,共计贩卖、运输5 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社会危害大,且其属于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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