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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6 06:25:42 浏览:131
刑法犯罪的相关常识,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案例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总则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
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
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
分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你整理的刑法犯罪的相关知识,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案例,了解更多刑法基本法律知识,请查看刑法常识专栏。
刑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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