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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7 06:25:41 浏览:181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罚款后仍拒不执行
案例: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人民法院就李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向李某支付工资款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向李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个人账户资金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拘传后查明其微信账单显示有大额资金往来,法院对李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后李某某多次作出承诺均未履行,11月27日,李某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拖延履行,不如实报告财产,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欠薪行为是法院“涉民生”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重点。本案中,人民法院立案、刑事审判、执行等多部门协调配合,仅用21天时间完成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是法院为“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用司法力量根治欠薪行为的有力展现。法院的依法惩处,体现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社会诚信可贵的价值导向,是法院用司法力量传播诚信正能量、夯实社会诚信基础的有力体现。
来源:四川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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