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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06:25:42 浏览:146
走私制毒物品案裁判案例
案例:徐某辉走私制毒物品案
((2017)苏01刑终209号)
裁判理由
关于上诉人徐某辉提出的其没有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徐某辉的供述与证人李某宇、曹某等人的证言、波兰警方提供的1-苯基-2-丙酮的包装桶信息及桶上标签的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徐某辉使用虚假标签,以伪报、藏匿、夹带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杨某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案
((2017)闽刑申24号)
裁判理由
关于你与代理人提出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你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包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稳定供述为从“温董”处获取高额报酬,将从“温董”处取来的专用手机和仓库钥匙交给洪某安,指使洪某安查看仓库,着手准备走私事宜,并要求洪某安选择在没有月亮的夜晚将所谓的“化工原料”用船运抵金门岛,以逃避有关部门检查。有关笔录均经你阅后签字确认,与洪某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查扣到案的毒品氯胺酮和制毒物品麻黄碱在案佐证,没有证据表明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况。你和洪某安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走私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情形,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例:范某春、范某针、范某兹走私制毒物品
((2013)日中刑二初字第01号)
裁判理由
经过法庭质证,被告人范某针将收到的白色颗粒状物品发往广东梅州时,使用“杂物”、“特产”的虚假名称和“刘先生”的虚假身份,刻意隐瞒真实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制造假象,企图使他人将易制毒化学品误认为其他物品…………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还是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走私制毒物品罪属于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类犯罪的范围之一,刑罚都比较重,该类犯罪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往往以不明知或不是用于制毒为借口,心存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综观本案,三被告人不远万里从福建省来到西藏,从西藏出境进入尼泊尔,将含有伪麻黄碱的白色颗粒状物品绕过海关运至我国境内,采取改变包装、以虚假的货物名称、虚假的身份等方式,通过物流公司运至广东梅州,对该物品的用途装作糊涂,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该动机与否不影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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